抑制素作用(抑制素是什么)
1. 抑制素是什么
生物抑虫素为新型、低毒抗寄生虫药,经特殊工艺改进后能导致虫体内源性糖耗竭,对球虫、孢子虫等原虫类。
用于防治海、淡水鱼类粘孢子虫、肠孢子虫、碘孢虫、尾孢虫、四极虫、单极虫等引起的孢子虫病。
2. 抑制素是什么激素
是的,是植物五大天然生长调节剂之一。
脱落酸是一种有机物,化学式为C15H20O4,是一种抑制生长的植物激素,因能促使叶子脱落而得名。可能广泛分布于高等植物。除促使叶子脱落外尚有其他作用,如使芽进入休眠状态、促使马铃薯形成块茎等。对细胞的延长也有抑制作用。1965年证实,脱落素II和休眠素为同一种物质,统一命名为脱落酸。
3. 产生抑制素的是
obe超标即体重超标,obe即肥胖抑制素。
肥胖抑制素是一种胃生长素基因编码的生物活性多肽,可以拮抗胃生长素的食欲刺激作用,肥胖抑制素是一种可以诱发食欲的脑肠激素。
肥胖抑制素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人员在Science近年发现的,他在杂志上生成找到了一种可抑制饥饿感的激素, 是人体内基因会诱发产生的两种作用完全相对的激素。
而且,研究人员已经对这种被称为“肥胖抑制素”的激素进行了测试,抑制肥胖效果很理想
肥胖抑制素是一种胃生长素基因编码的生物活性多肽,可以拮抗胃生长素的食欲刺激作用。
肥胖抑制素是一种可以诱发食欲的脑肠激素,其生物活性依赖于前体原翻译后的剪切和乙酰化修饰后形成一种具有生物活性的多肽。
借助于生物信息学预测,胃生长素前体翻译后还存在不同剪切方式,提示可能存在着另外一种多肽激素。
4. 抑制素的作用是什么
细胞分裂素与生长素是相互矛盾的。分裂素促进细胞分裂抑制生长。而芽要进一步发育就需要分裂而不只是生长。原本因为顶芽的生长素都运到侧芽了 所以抑制了它的细胞分裂 现在抹上细胞分裂素 促进它分裂 自然就解除顶端优势。
细胞分裂素的主要生理功能就是促进细胞的分裂。生长素、赤霉素 和细胞分裂素 都有促进细胞分裂的效应,但它们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同。细胞分裂包括核分裂和胞质分裂两个过程,生长素只促进核的分裂(因促进了DNA的合成),而与细胞质的分裂无关。而细胞分裂素主要是对细胞质的分裂起作用,所以,细胞分裂素促进细胞分裂的效应只有在生长素存在的前提下才能表现出来。而赤霉素促进细胞分裂主要是缩短了细胞周期中的G1期(DNA合成准备期)和S期(DNA合成期)的时间,从而加速了细胞的分裂。
5. 抑制素有哪些
金庸里面的剑很多,想集齐有些难度。
我试试吧 首先先回答你的九大名剑的问题 九把剑分别是:干将、莫邪、承影、鱼肠、赤霄、纯钧、湛泸、泰阿、龙渊 接着是金庸小说里的名剑: 杨过的玄铁重剑,君子剑 小龙女的淑女剑 公孙止的黑剑 夏雪宜的金蛇剑, 殷天正的白虹剑, 宁中则送给岳灵山的碧水剑, 石中玉父亲的黑白双剑, 霍青桐送给陈家洛的回部古剑 灭绝师太的倚天剑 独孤求败的无名利剑,紫薇软剑,木剑 张三丰的真武剑 莫大的琴中剑 最后是其他小说中的名剑 七星绝命剑 一把三尺长的软剑。剑刃上嵌着七颗星状的暗器,一剑刺出,使剑人的内力劲透剑身之时,那七颗星状的暗器便飞脱疾出,出其不意地取人性命。此剑为江湖名宿玄机子祖传之宝,玄机子死后无嗣,七星绝命剑便落入其关门弟子崔北海的手中。但崔北海手持此剑多行不义,卒为大侠护花所败。(见古龙《吸血蛾》) 七修剑 为当年七修真人镇山之宝,属上古降魔利器。该剑既出,能幻出道道金白之光,光到之处,杀伤力极强。七修真人后将此剑传与杜铁池。杜铁池得此宝后,降妖伏魔,大建奇功,后杜铁池成为七修门掌门。(见萧逸《塞外伏魔》) 七绝魔剑 太极剑李清尘的祖传宝剑。七绝剑剑法奇诡,去如闪电,削铁如泥。此剑出手必伤人,几招一出,剑势便无法控制,素有“招不过十”之称。七绝魔剑之下,从无幸免者,不是死亡,就是残废。(见卧龙生《七绝魔剑》) 飞剑 以口吐出可以远距离伤人的小型剑器,非修行至剑仙不能为之。多见于旧派武侠小说中,新派作品以其荒诞落套,极少出现。 白玉拂尘剑 魔教三大高手之一的通玄道长所携的一柄魔剑。此物乃用万年寒玉所制,不但坚逾精钢,挥动之际,还会发出寒气,普通练武之人连一拂也经受不了。而他练剑数十年,已把阳极真气融合在剑招之中,对敌时阴极真气源源从剑身发出,至阴至寒之气随着剑招的变化,也一招重过一招,剑光晶莹,宛如冰刀,周围气温也随之下降。(见东方玉《扇公子》) 地煞潜龙剑 武当山天风观金须道长张涵汪遥镇观之宝。这是一柄削钢斩铁、切金断玉的宝剑。绿鲨鱼皮鞘,金吞口,黄绒挽手,剑出鞘时,呛啷声音清脆、悠长,声似龙吟 ,剑身颤动,寒光闪闪,耀人眼目。(见郑证因著《鹰爪王》) 夺情剑 一代剑豪狄武子的兵器。狄武子爱剑成痴,孤傲绝世,直到中年时才爱上一位姑娘。不料就在他俩成亲前夕,姑娘却和他的好友神刀彭琼幽会。狄武子伤心之际,一剑杀了彭琼,从此以剑为伴,以剑为命,再也不谈婚娶之事。他的剑因而称为“夺情剑”。(见古龙《多情剑客无情剑》) 冰魄寒光剑 以冰窟出万年寒玉所炼成的一把宝剑。此剑通体透明,耀眼生辉,剑一出鞘,便觉冷气森森,是下林异宝。此剑剑主为冰川天女。冰川天女善用冰川剑法操持此剑,威力甚大。(见梁羽生《冰川天女传》、《云海玉弓缘》) 朱雀剑 点苍派镇派之宝。相传为战国时一位剑圣所铸,剑芒紫红,剑身三尺,但是剑芒可伸至一尺,只要将内劲贯注剑尖,则剑芒又可伸张半尺,连剑身共有四尺半长。朱雀剑配合点苍海花剑法,威力无比,是以傲视江湖。(见陈青云《病书生》) 血剑1 削铁如泥的神奇兵器。此刻颜色血红,两指一弹便响起一阵龙吟。神剑无敌邱瑞山从沙陀派手中夺来此剑后,受伤隐居云雾山下迷宫中。四十年来无数武林高手觊觎此剑,皆在迷宫中迷路而死。邱瑞山后来传此剑给张定远,助他多次脱困。(见古龙《迷光血影》) 血剑2 号称武林第一神器。千百年来,不知道有多少英雄豪杰,为它牺牲性命。数百年前,武林中出现一位“血魔王”,手中剑吹毛断发,削铁如泥,由于杀人太多,剑刃血气太重,最后,宝剑一旦拔出,不杀人便无法还入鞘中,故有血剑之名。血剑一出,无血不归。血剑一度曾为前辈贤者所得,拨乱反正,斩魔驱恶,为天下武林缔造一段清明佳话,故又有圣剑之誉。(见曹若冰《血剑屠龙》) 血魂神剑 相传为战国时代魔尊者所遣之物。血魂神剑的威力,主要在于剑柄上的那粒血魂珠。血魂珠本身能散发一种香雾,被香雾迷倒的人,需两昼夜才能清醒,持剑之人以本身真元通过握剑的手掌逼出血珠,光华透过剑身传出,功力最高的人,可将血芒逼涨到五尺,加上剑身与剑之长,一丈以内可以伤人。(见陈青云《残肢令》) 血痕剑 七煞儒生闵孝的兵刃。长三尺八寸,阔约两指,青光闪闪,宛似一泓秋水,寒光逼人毫发。剑背正中有一道鲜红血痕,直通剑尖,浑同血丝一样,天然生成。此剑为武林三宝之首,不但切金断玉,削铁如泥,而且谁若用此剑七年以上,必会与此心灵互相感应。每次江湖有杀劫来临时,剑背正中的血痕恍若在流动,而一沾血腥,这种现象就消失了。(见陈青云《沉剑迷星》) 冰弦剑 稀世宝剑。剑身细窄,刃薄,舞时劈风有声,音若冰瑟,故此得名。据伟为殷商七剑之一。(见萧逸《饮马流花河》) 伽蓝剑 神剑。万载菩提木所制,坚逾金钢,可避百邪,任何神刃亦无法损伤分毫。天心大师佩挂此剑上百年,坐化前赠予华逸云。华逸云用此剑行侠仗义,去暴除奸,成为武林第一剑手。菩提树又名摩诃菩提。佛教徒相传释迦牟尼曾在此树下得证菩提果而成佛,故名。菩提树原产印度,晋唐时传入我国。此树属桑科,常绿乔木,在我国云南及广东均有栽培。树干富乳浆,可提硬性橡胶。所谓菩提木坚逾金钢之说全无科学根据。(见云中岳《霸海风云》) 灵空剑 神兵利器,由铸剑大师邵空子炼成,未几邵大师请一名宿相此宝剑,那名宿却认为是一柄凶剑,剑身上光纹四射如火,主大凶,佩带都必定招致不详,甚至会有家破人亡之祸。善良的邵大师立刻就将灵空剑毁了,再用残剑的余铁炼成一柄其薄如纸的薄刀,后来神剑应无物以一本剑谱将之换走,又传给了他的爱徒世袭一等侯狄青麟,狄青鳞曾以之杀害河朔大侠万君武,由于又薄又快,杀人后竟不见血迹。(见古龙《七种武器》) 灵蛇剑 其形又细又长,能藏于竹竿之中,一旦出鞘寒光闪现,颤动如灵蛇,因而得名。此剑遇微风则会不停抖颤,让敌手看不出其剑尖指向何方,更看不出要刺向何方,连剑光的颜色都仿佛在变,有时变赤,有时变青。高手有用之,灵如青竹,毒如赤练,七步断魂,生命不见。(见古龙《七种武器》) 泪痕剑 一代杰出剑侠萧大师所铸的一柄天下无双的宝剑。此剑剑背上有一道痕迹,看上去有如泪痕。据传,此便出炉时,神鬼共忌,剑上显现出一种无法可解的凶兆,不但出鞘必饮人血,萧大师身边最亲近的一个人也将作为其祭礼。萧大师见此大惊失色,忍不住流下泪水,滴落在剑上,化做了泪痕,故名泪痕剑。(见古龙《英雄无泪》) 怒剑 传说中的名剑。当年邵空子铸罢离别钩和温柔刀后,将残铁熔合,又加上太行山最悲壮那一役的烈士热血,铸成了怒剑。怒剑初成,剑身上的光纹乱如蚕丝,剑尖上光纹四射如火;天地鬼神皆怒,苍穹雷声怒吼,春雨提前半月来临,故怒剑又名春怒。邵空子见状,认为此剑带有戾气,是不祥之物,于是以身相殉,剑亦不知所终。后来,一位神秘老人指点杨铮,在自己的心时在发现了怒剑,最终以赤手空拳战胜了执有温柔刀和离别钩的狄青麟。(见古龙《那一剑的风情》) 真武剑 武当派创始之祖张三丰的佩剑。张三丰中年时用它扫荡群邪,威震江湖,晚年则极少使用。此剑向来是武当派镇山之宝,曾被魔教盗去,任盈盈出任魔教教主后归还给武当派掌门冲虚道长。(见金庸《笑傲江湖》) 倚天剑 女侠黄蓉于襄阳城破前,聘高手匠人将杨过赠给其女郭襄的一柄玄铁重剑熔了,再加以西方精金,铸成此剑和屠龙刀。并在此剑中藏有武学秘籍,最宝贵的是一部《九阴真经》和一部《降龙十八掌掌法精义》。屠龙刀中藏有兵书。盼后人得之,替天行道,驱除鞑虏。因而此后江湖盛传口号曰:“武林至尊,宝刀屠龙,号令天下,莫敢不从,倚天不出,谁与争锋?”此剑经峨眉派祖师太手中,杀了不少明教子弟。其后第四代掌门周芷若用计从赵敏手中夺得此剑和屠龙刀,以刀剑互斫,取得兵书和武籍,速成了《九阴真经》中阴毒的九阴白骨爪等功夫。在少林寺英雄大会上力挫群雄,夺得武功天下第一的名头。此剑则一断为二,毁于一旦。(见金庸《倚天屠龙记》) 游龙剑 天山派两把镇山宝剑之一,号称华夏名列第二的宝剑(第一把宝剑是武当派的腾蛟剑)。此剑剑锋在阳光之下,有如一泓清水清亮耀眼,神物利器,确非凡品。此剑为天山派掌门人唐晓澜的儿子唐经天怕佩。(见梁羽生《云海玉弓缘》) 银月飞霜剑 千年宝剑,奇妙之处在于剑后有白色细索相连护腕。这细索采处万事大吉山异种冰蚕丝,不畏利刃。护腕是金钱蛇皮制成,上下有两片寒铁,寒铁片可拒刀剑。连接蛇皮之处,还缠绕着七丈二的天蚕丝线,从而使短剑既可作兵刃,亦可当暗器,由连接丝线操纵,远近随心,内功精深的人可放尽天蚕丝索而伤人于十二丈的距离内。七王爷的女儿朱盈盈以此剑屡立战功。(见卧龙生《飞花逐月》) 据清朝屈大均《广东新语•二四》:“天蚕出阳江,其食必樟枫叶。岁三月熟醋浸之,抽丝长七八尺,色如金,坚韧异常,以作蒲葵扇缘,名天蚕丝。”天蚕,又名山蚕,日本柞丝。蚕茧为长圆形,呈绿色,可抽丝。小说中对天蚕丝的作用作了艺术夸张。 绿虹剑 上古著名兵器,据传为铸全大师欧阳冶子所造。欧阳冶子一生铸了六把名剑:巨阙、青霜、紫电、吴钩、鱼肠、绿虹、绿虹是剑是其中最短的一柄,剑身宽八分,长六寸四分,剑柄长三寸六分;它虽短,但带有二丈四尺长的铿尾,普通刀剑只要碰上铿尾便被毁折。绿虹剑初为战国时的赵国以重金购得,后落入秦将白起之手。秦亡之后,此剑失踪。宋朝明,剑客玄玄子偶获此剑,杀人无数;后流入湘灵子、赤贞子等一代名侠之手。明朝英宗年间,大侠龙卷风于志敏于南海深处获得此剑,诛杀了赤身魔教巨魔茅士亨。(见墨余生《大侠龙卷风》) 琥珀神剑 海内第一奇人屠龙仙子所制的奇异兵器,脸身赤红,并发出红色剑芒,由于剑鞘中衬有一层猫皮,与琥珀磨擦而生电,再以内力将“电”保留在剑身上不使发散,与人交战时对手势必触电,无法把持自身的兵器,从而克敌制胜。此剑屠龙仙子传给爱徒毛文琪,所向披靡,但仇恕无意间以竹剑对阵,电力受阻,遂击败毛文琪。(见古龙《湘妃剑》)查琥珀为非金属物质,磨擦虽可生电,但性极脆无法单独制剑,亦未闻能将之与钢铁合金。 越王八剑 相传越王占勾践以白马白牛祀昆吾之神,从昆吾山(今河南濮阳西南)采精金铸冶八剑,即掩日、断水、转魄、悬翦、惊鲵、灭魂、却邪、真刚八大名剑。两千年后,灭魂神剑流传于武林新秀方邪真手。在洛阳相思林畔相思亭,方邪真挟魂剑之威一招击败邪派高手蔡旋钟,传为武林佳话。 寒星剑 相传为唐代豪侠所铸宝剑。它青光闪闪,寒气逼人,形状古朴,长约二尺半左右,剑柄雕有一条青色的龙,剑芒神缩,忽高忽低,震颤不停。此全光芒锐利,杀孽过重,故持此剑者应慎用,多造杀孽必遭天谴。(见陈青云《病书生》) 寒螭剑 厉神君的宝剑,以万年寒铁铸成,宽才两指,十分柔软,却可男斩钉截铁。剑鞘的里层是绿鲨皮,外层用天蚕丝织成,不畏刀剑水火。此剑不用时,可以当腰带束在腰间;用时只须轻轻一按,剑就可以出鞘。厉神君把它送给了楚玉祥。(见东方玉《东方第一剑》) 辟邪剑 沐天澜所持之物,为滇南武林大侠葛乾荪师父所赐。这柄宝便能斩金截铁,绝非凡品,自柄宝剑能斩金截铁,绝非凡品,自柄至锷,三尺九寸,莹若秋水,叩如龙吟。堪称稀世之宝。(见朱贞木《罗刹夫人》) 腾蛟剑 宝剑。此剑用东产的白金精炼而成,锋得无比,屈伸如意,可以当作腰带围在腰间,也可卷成一卷握在手里。相传是明朝辽东经略熊廷弼的佩剑。后为抗清大将李定国所得。李定国兵败之后交此剑于心腹爱将保存。在一偶然机会中,桂仲明发现此剑后,用它杀敌。(见梁羽生《七剑下天山》) 蔷薇剑 这把剑上下里外皆赤红如血,剑在鞘中,同样可以杀人似刈草。这把剑的最可怕之处,本不在剑锋而在剑鞘。其便鞘系由“血蔷薇”的花汁染红,血蔷薇则是由五种毒血浇灌成的蔷薇,而五种毒血指的是七寸阴蛇、百节蜈蚣、千年寒螭、赤火毒獗,再有就是那些不忠不义的叛徒贼子。若是遇上了“五毒”,剑鞘上血蔷薇的花魂就会复活,而属于五毒的动物或人就会嗅到一种神秘、奇异的香气,眼前火红一片,战斗力也随之丧失,毙命于蔷薇剑下。但若是遇上孝子忠臣,义气男儿,这柄剑的威力就根本发挥不出来。 武功高强的剑客雁南飞枉持一柄蔷薇剑,却甘心情愿作武林恶魔公子羽折替身,因此,他虽能诛杀公孙屠等丑类,在大侠傅红雪的快刀之下却难逃窜公道。(见古龙《天涯明月刀》) 碧血照丹青 一把黑绿色的短剑,剑长一尺七寸,骤看似乎没有什么光泽,但若多看两眼,便会觉得剑气森森,逼人眉睫,连眼睛都难睁开。 “碧血照丹青”是一把上古神剑。据说自古以来,所有神兵利器在冶造时,都要以活人的血来祭剑之后,才能铸成,还有些人竟不惜以身殉剑,因此自干将莫邪始,每一柄宝剑的历史,必定有一段凄恻动人的故事。寻常的宝剑,只需一人鲜血祭之便可铸成,但这柄“碧血照丹青”,铸剑师的妻子儿女徒弟几个都相继以身殉剑,却都没用,铸剑师悲愤之下,自己也挺身跃入炉中,随后炉火竟立刻转青,又燃烧了两日后,一个过路的道人将剑铸成。先前那铸剑师在跃入炉中时,曾赌了个恶咒,说此剑若能出炉,以后见到此剑的人,必将死于此剑之下,果然,在“碧血照丹青”出炉的一刹间,天地俱为之变色,一声霹雳震倒,竟恰巧跌到这把剑上,于是就作了这柄剑出世后的第一个牺牲品。 “碧血照丹青”的所有者、移花宫邀月宫主视之逾拱璧,后来却在魏无牙的老鼠洞把这柄神兵交给了徒弟花无缺,以便让他杀死他自己的孪生兄弟江小鱼,造成一幕人间悲剧。在江小鱼的精心筹划下,邀月宫主的阴谋最终没有得逞。(见古龙《绝代双骄》) 希望我的答案楼主会满意。6. 抑制素是什么药物
PG是前列X素,抑制PG合成就是抑制前列X素的合成
7. 抑制素有什么作用和副作用
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应当预见”包含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和危害社会的法定的结果。其中,如何认定“预见能力”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主要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这三种学说都不能完满地解决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只有将预见能力理解为“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的修正的主观标准,才能恰当地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能力的问题。
【关键词】疏忽大意的过失;预见能力;主观标准
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15条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该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过失犯罪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组成,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但是,究竟应该怎么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当预见”,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争论焦点,笔者于此略作探讨,以飨读者。
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的义务,但是,预见义务的前提是能够预见,而能够预见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可预见性。因此,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就成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所必备的条件,同时,“应当预见”的对象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预见的对象也是理解“应当预见”的所必备的条件。
一、预见义务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义务的来源一般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将预见义务规定为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义务,应该严格地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要求为依据。认为没有违反法律规范要求的和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预见义务就不存在过失心理};而广义说预见义务规定为社会规范所确立的义务。笔者主张广义说,认为仅仅将预见义务局限于法律的规定,明显范围过窄,如行为人随手关门不小心打伤他人,按照狭义说的观点,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应该让行为人承担预见义务,而此时行为人就不应该认定为过失,即使行为人再怎么粗心、卤莽,这样是明显不利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因此,笔者主张广义说,将行为人预见义务分为两种:
首先是成文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包含了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在当代社会,由于西方社会取得的成功而建立的以欧洲为中心的话语霸权的影响,世界各国一般都主张“法律至上”、“依法治国”以图能够依靠法律来促进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目前在我国各行各业中一般都有相应的成文的法律规定或者规章制度,其目的是“有法可依”,以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以保障民众的基本利益。这些成文的法律规定就向人们提供了各种必须注意的义务的要求。只要人们遵守这些要求,就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自然就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除了成文法律所规定的预见义务以外,现实中还有某些应该作为一般人实施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注意义务,也即预见义务。我们称之为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它具体包括行为人的职业与业务的要求(没有成文化但作为该职业和业务应该遵循注意义务的要求)、日常生活准则一般所确立的要求。至于将一般的生活经验作为行为人的预见义务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学者陈兴良先生认为:“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只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采取空白要件的方式作出规定,司法者据此加以填补,这正是立法所赋予的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例如,在过失犯罪的规定中,立法者规定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完全由司法机关确定,至于是根据相关法律确定,还是根据一般社会规范确定,都是在罪刑法定范围内的司法认定,谈不上违反罪刑法定。”因此,一般的生活经验应当作为预见义务的来源。
二、预见能力
预见义务应该以预见能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不能预见,即使行为人有预见义务,也不能认定为行为人构成过失犯罪。“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是,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呢?对此,刑法理论界一向争论不休,主要形成以下三种观点:
1.主观说,亦称个人标准说,认为判断能否预见,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来判断,即完全地、绝对地根据行为人的各种主观方面情况来判断。比如,一个人平时谨慎,做事有条不紊,这就是他主观上的特点,如果他实施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该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反,一个人平时就草率马虎,粗心大意,杂乱无章,他实施了同样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能不能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也有的主观说者从具体人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健康、发育状况、知识水平、工作经验、业务水平、技术熟练程度以及所担负的责任等主观条件,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主观说强调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能力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应该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行为人的具体的认知状况和认知能力为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对主观说一般持否定的态度,理由主要是“将预见的标准极端个人化,一人一标准,忽视了社会应当要求的普遍的认识水平和预见义务,法律上无法统一确认。同时,按照这种标准,势必使水平越高的人负的责任也就越大,而水平越低的人负的责任就越小。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而是不合理的。”
但是,笔者认为,刑法处罚的核心是一个人没有按照刑法要求运用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真的按照刑法的要求运用了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实施行为,就不应该处罚他,即使他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如果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就只有那么低、水平也只有那么低,行为人在行为时确实没有预见到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能发生,而是根据他的低的认识能力和低的认识水平相信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不会发生,这个时候能处罚他吗?处罚他的理由何在?是处罚他的智商不高呢,还是处罚他的能力不强呢?因此,反驳主观说可能造成水平越高的人负的责任越大,水平越低的人负的责任越小为理由并不恰当。
笔者认为,现有的主观说的致命弊端在于它造成了一个悖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的核心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结果不发生。因此,当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发生时,除非是故意犯罪,否则行为人本身就是没有预见到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出现,从而构成过失犯罪。故此时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在结果发生的特定环境中,事实上都是没有预见到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的,是行为人的预见能力的不足,此时怎么能说行为人是“应该预见”的呢?因此,如果坚持主观说的话,将导致每一个行为人都不构成过失犯罪,因为他在行为时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说明他在行为时没有预见能力,凭什么认定他为犯罪?主观说没有解释为什么行为人是“应该预见”的问题。
2.客观说,亦称社会标准说,主张对于一种结果能否预见应以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为标准。在当时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这种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则行为人也就能够预见到;一般人不能预见到的,则行为人也就不能预见到。如果对该种结果的预见需要专门的知识,只要对这种专业知识具有正常水平的人能够预见到,则行为人也能够预见到。至于何为一般人的水平,则由审判人员依照社会经验来判断。
客观说强调应该以社会上一般人或平均人的预见能力来作为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是否具备预见能力的标准。该观点在许多国外学者所赞同。如日本的野村稔先生就主张:“关于预见可能性的标准,从客观的过失来考虑的立场出发,并非以具体的行为者为标准,而是应当以从事该危险事务的一般的行为者为标准,在该具体的情况下对于结果发生的预见可能性以及不可能性。”{5}意大利也有人主张客观说,“以‘标准人’来作为衡量主体有无过失的主观标准。这里所谓的‘标准人’是指在同样条件中活动的有意识的、谨慎小心的人。在实践中,如果,某种结果是这种标准的人能预见的结果,而行为人没有预见,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相应的司法实践在建构标准入模式时,也倾向于采取客观的标准,即按从事特定活动所需的知识和经验来作为衡量的标准”。
但是该观点也被我国刑法学者反驳:“客观说把确认预见的标准笼统化、一般化,虽然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但它忽视了行为人在认识能力上的差异性,也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实际情况是,每个人的职业、智力、健康状况等主观方面的情况都是不尽相同的。不考虑这种差异性而笼统地规定一个客观标准,势必会冤枉无辜或宽纵罪犯。”确实,如果按照客观说,确实可能导致冤枉无辜或者宽纵罪犯。因为一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按照刑法的要求运用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心理态度。如果一个人确实在行为时完全按照刑法的要求运用了自己的认识能力,却由于其认识能力确实比一般人低下而无法认识到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能发生,这个时候要求他承担罪责就极不合情理。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违反法律,也不想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同时行为人为了保证不发生该危害已经根据自己的认识能力尽最大可能性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认识能力确实不足(如智商比较低或由农村刚到城市不知道怎么运用现代的电器而又没人教),这时却要求行为人为此后果承担责任,确实不公。“法律不强人所难”。既然如此,这个时候就应该让行为人免除刑事责任,以意外事件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的认识能力确实高于一般人,一般人不能预见时,他却能够预见。在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仍然不运用刑法对自己要求去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防止犯罪,而是草率马虎,粗心大意,最终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如果此时不对该行为人进行处罚,就不能制止该行为人以后也不按照刑法的要求来谨慎地对待自己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放纵犯罪,也不利于社会的秩序。同时,按照我国刑法条文第15条的规定,行为人在此时是“能够预见”的,难道你能够抹杀他此时能够预见的事实?既然行为人此时是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按照刑法的规定就应该以过失犯罪来处理。如果此时不对他进行处罚,是明显违背了刑法的规定。因此,笔者主张客观说也不恰当。
3.折衷说,亦称混合说,主张行为人的能力比一般人高时以一般人的能力为标准,比一般人低时以行为人的能力为标准。
折衷说在我国刑法学者中占有一定的市场,但是该观点既犯了客观说也犯了主观说的弊病。既然行为人的能力比一般人高的时候,凭什么要以一般人的能力为标准,这样明显放纵了罪犯。而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比一般人低时以行为人的能力为标准,同样会导致主观说的悖论的问题。
因此,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不恰当的地方,我国现有的通说观点是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解决预见能力的问题。其核心观点是:“在具体分析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时,首先要注意到当时具体的条件下,一般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否遇见,从而作出初步的判断。在初步判断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分析他在当时具体情况下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不能预见。有时一般人能够预见的,根据行为人的特殊情况,他未必就能预见。相反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有时一般人难以预见的,根据行为人的专业知识、业务熟练情况,他却能够预见。这就是说,在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时,行为人本人的情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4}从主客观相统一学说的论述来看,我国现有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学说实际上就是主观说的翻版。因此,主观说的悖论也同样存在于我国刑法的现有通说中。
那么,该怎么来认识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呢?笔者认为,客观说既冤枉了无辜又放纵了犯罪,因此最不可取。相对来说,主观说虽然出现悖论,但是只要解决了这个悖论就能够比较好地认定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的问题。因此,认定预见能力只能以主观说为核心,才能更好地体现刑法对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要求。笔者主张采取“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以后”的主观标准,即在判断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要排除行为人能够或应该控制自己消除的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如粗心大意、草率卤莽、急躁等人格缺陷——以后,行为人在一般谨慎的情况下能否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此时能够预见到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就具有预见能力,如果此时行为人不能预见,行为人就不具有预见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解释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不仅能够严惩犯罪(对预见能力高的人就相应地承担较高的责任)、释放无辜(对预见能力低的人就相应地承担较低的责任),而且能够克服主观说不能很好解释为什么行为人应该是处于“应该预见”。因为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要排除行为人能够控制或者应该控制自己消除的不应有的人格缺陷、谨慎行事,是具有预见能力的。表面上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是却疏忽大意,没有充分运用刑法要求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责无旁贷地应该承担责任的。因此,行为人最终没有预见到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本身没有“应该预见”的能力,而是行为人只要自己谨慎行事,是具备预见能力的。
实际上,该观点在国外刑法学界主张的人也不乏多数,只要仔细分析,就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德国学者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根特就主张:“在认识危险性时要求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是‘行为人所属的社会生活领域里认真的和谨慎的人’,而且,行为人在所处的具体情况下就是这样的人。这意味着,法院在考察具体情况的危险性时做‘事前考察’,即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调查时,应当将危险性作为判断的基础。……例如,应当以下列的认识能力为标准,即在告诉公路交通中的‘认真的卡车驾驶员’的认识能力;比赛中对‘认真的赛车驾驶员’的认识能力;在进入较长坡道之前‘载重汽车驾驶员’的认识能力。”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是以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排除了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以后,是否作为一个“所属社会生活领域里认真的和谨慎的人”能够预见的,如果能够预见就可以具有预见能力。意大利刑法学界也有人主张相似的内容。表面上看,意大利主张的是客观说,以“标准人”来作为衡量主体有无过失的标准,而相应的司法实践在建构标准入模式时,也倾向于采取客观的标准,即按从事特定活动所需的知识和经验来作为衡量的标准。但是,该做法遭到了意大利刑法学界一些学者的反驳。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就认为:“按这种模式来认定行为人有无过失,并不完全符合罪过原则。因为,按罪过原则的要求,即使在过失行为的归罪问题上,谴责行为人的基础也应是对行为人全部主观条件进行的客观评价。按这个要求,从主体角度评价过失成立的标准就应该包含具体行为人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等因素。这样,标准人的规范模型就变成了具体行为人的正常模型。这种模型实质即暂时撇开行为人在特定环境中实际实施的具体行为,分析行为人如果尽了自身最大的能力能够作到什么程度(即撇开具体行为后存在于‘想象中的’行为人)。例如,一个刚来自第三世界国家的家庭女佣,在同时操作几个电器时,不注意造成电源短路而引起了火灾。如果没有任何人教过她应该如何正确地使用那些电器,那么在客观上不遵守注意规则的行为,就不应归因于她。但是,这件事如果发生在一个了解这些电器使用方法的妇女身上,电源短路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她忘了关电源或思想开小差,就只能得出相反的结论。”
笔者认为,只有将预见能力理解为“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即“想象中的人”)的主观标准,才能恰当地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能力的问题。
三、可预见性
行为人的预见义务以预见能力为前提,而预见能力以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预见性为条件,因此,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预见性是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该预见”的第三个内容。
可预见性是指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是可以预见的,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是具有可预见性的。如果可预见的不是死亡,而是伤害,如教师不知道学生是血友病患者,而在教育学生时因为很生气而狠打学生一巴掌(该巴掌对于一个小学生来说足以致他受伤),导致学生的死亡,这时即使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也只能按照伤害的过失犯罪来处理。判断是否具有可预见性“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客观标准,该客观标准是以在社会生活领域内作为认真的和谨慎的成员的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及其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制定的。”例如,在以下场合存在可预见性:被扔来的石头轻微击中者,因是血友病患者而死亡;由于未关好车门,导致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因激动导致脑出血而死亡等。而在下列情况下应否定可预见性:事故的被害者因对身体无害的麻醉而死亡;作为错误超车的结果,因心肌梗塞而死亡;作为轻微事故的结果,导致心脏病患者死亡等。
四、“应当预见”的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定的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要求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首先,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引起的、行为人有义务并且有能力防止其发生的危害结果。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如轻微打伤他人,送到医院以后却被庸医误诊而死),或者行为人无法律义务去防止其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如企业领导对非自己主管的业务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或对自己主管的业务人员在非职务活动中的犯罪),或者行为人即使预见也无能力能够防止该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如汽车驾驶员对新换的汽车刹车的内在的质量问题没有认识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也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
其次,该危害社会的结果应该是刑法所规定的作为具体的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因为过失犯罪是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的,而这些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刑法所规定的。因此,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是广义上的危害结果,而是狭义上的法律规定的每个具体、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日本的危惧感说就是不恰当的。危惧感说,又称不安感说或新过失说,认为作为认定注意义务前提的预见可能性,不一定需要具体的预见,对危险的发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即即使没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只要不能消除危惧感时,就能够认定为过失。笔者认为,危惧感说扩大了预见的结果的范围,由明确地预见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扩大到仅仅只需要具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不需要明确地预见到客观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实际上就扩大了过失犯罪处罚的范围,甚至接近于放弃对犯罪罪过的要求。并且,我国学者认为,危惧感说事实上也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胆量大的人在实施某行为时,可能不会产生危惧感,因而难以成立过失;而胆量小的人在实施相同行为时,可能产生危惧感,因而容易成立过失。再者,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否产生危惧感,是否产生危惧感,也是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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